自发篮球比赛中致对方受伤要承担责任吗

一、自发篮球比赛中致对方受伤要承担责任吗

1、篮球属于强对抗性运动,在该运动中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认定标准,应相较于其他项目更为宽松。自发参加打篮球意味着自愿承担运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在打篮球过程中的接触和碰撞,只要未超过必要限度就具有正当性。如果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对方受到损害,一般应由自己承担。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上述规定又称为“自甘风险”原则,即球员应当对参与这项赛事活动能预见到的潜在风险自行承担责任。换言之,当篮球比赛中因球员之间发生碰撞导致对方受伤的,一般情况下无需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但是,该条也规定了“自甘风险”原则的例外情形,即如果一方在主观上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其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判断球员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对方受伤,则成为其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决定性因素。

二、自甘风险行为如何认定

其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危险存在,也就是从一般社会大众的角度来看该活动显然是有风险的;

第二,受害人自愿参加了风险行为,受害人明确表示过或者可以推断出受害人默认了其自愿承担参加文体活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

第三,受害人受到了损失,该文体活动的其他参加者实施了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结果。

篮球运动属于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本身就属于激烈的竞技类项目,具有对抗性特点,球员之间会有频繁的接触和碰撞,所以在打篮球过程中受伤的概率很高。

一般来说,球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打篮球是出于自愿,这就意味着他自愿承担运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被其他队员撞伤符合自甘风险行为的成立要件,因此不得追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自甘风险行为中的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有特殊之处。

一方面,侵权人必须是与受害人参与同一文体活动的其他参加者。因为体育活动的竞技性和对抗性,参加者之间难免发生碰撞,此时排除掉参加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风险,可以让参加者更好的发挥体育拼搏精神。

另一方面,加害人的行为应符合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其中,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结果、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要件都与一般侵权行为相同,但加害人过错方面,只有加害人存在一般过失时,才能认定属于自甘风险,免除加害人的侵权责任。

若在文体活动中,加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心理状态,继而实施了侵权行为,则应认定加害人应当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中,有关自甘风险制度的法条所载明的“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实际上就是指具有激烈对抗性的体育活动。在倡导全民健身的时代背景下,该法条可以帮助参加者避免掉体育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侵权纠纷,更好的促进全民积极参与体育活动。

在体育活动中,并不是所有损害结果都由受害人自行担责。如果活动组织者、管理者或者场馆负责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的,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例如体育场馆地面湿滑未作处理,导致行为人在运动过程中滑倒碰撞到受害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行为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活动组织者或场馆负责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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